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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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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人要处分租赁的房屋的,需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那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通知期限是怎样的呢?今天,西藏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先购买权的通知期限

目前,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出租人应当何时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应当在出租人决定处分租赁房屋时,尽快通知承租人,如果不通知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对此注意三点:

①仅限于出卖。出租人赠与、互易或者房屋被征收、没收后出卖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②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或抵押权人)相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因此无论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之前或之后,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权。换言之,于此不适用《物权法》第190条。与此不同的是:买卖不破租赁需要适用《物权法》第190条。

③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1]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最高应价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3条)。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a)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b)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目前,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出租人应当何时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应当在出租人决定处分租赁房屋时,尽快通知承租人,如果不通知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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