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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不久前,警方接到了朝阳群众的举报,称在十里堡附近有一家二层的养生足疗会所,总有陌生男子深夜出入,生意很是红火。 卖淫女自称“养生老师”,用“上课”的噱头进行色情服务。下面华律小编解读卖淫嫖娼的刑事处罚。

经朝阳群众的举报,民警通过暗访发现一处只要有客人上门就关门停业的“养生会所”,其中都是穿制服、着黑丝的卖淫女,她们在网上的身份变成了“专业养生老师”,为网上预约好的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甚至暗示客人嫖娼。目前,该涉黄窝点被警方一锅端。

徐州刑事律师解读卖淫嫖娼的刑事处罚

卖淫指行为人为获取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达到异性满足的行为。而与之相对应的嫖娼则是指行为人给付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活动。

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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