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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楼住户已发挡光费而我却没有得到补偿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问题:

同楼其他住户已得到挡光费用,此问题中的房屋在一楼,正处于对外出租经营中,产权所有者现在并未居住在房屋内,房屋产权所有者是否仍有权得到相应的挡光费呢请回答者务必给出切实答复,有法可依,谢谢您!

律师解答:

挡光造成的损害现实存在,虽然是出租当中,但房子所有权是你的,因此也对你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你有权利得到补偿。

相关: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

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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