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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店二出租合同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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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果出租房将房屋出租,那么,一门店二出租合同有没有效,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法律咨询:

胡某在莲花县城有相邻两个门店。2004年9月,胡某将其中一个门店的房地产权转让给贺某,并已办理过户登记,贺某取得了该门店的房屋所有权证。胡某出让后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由,要求租赁该转让门店,于是,贺某与胡某于2005年6月签订协议,由贺某将该门店反租给胡某使用。协议约定,租期3年,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年租金1.2万元,租赁期内,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必须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2005年7月1日,胡某未征得贺某同意,将该承租门店转租给郭某,并签订了合同,约定租赁时间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年租金1.2万元,租赁期满,郭某如愿意继续承租,可参照邻近门面适当增加租金。合同签订当日,胡某收取了郭某所交1年的租金1.2万元和4800元并分别出具了房租收条。贺某认为胡某未经其同意将该门店转租给郭某,从中牟利,为此,贺某于2006年6月30日与郭某签订了门店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年租金1.6万元。胡某认为,贺某在租赁期内未经她同意,也未通知她解除合同,又将门店租给郭某属违约,于是,她找到贺某交涉并发生了纠纷,贺某口头答应到2008年6月底后再租给胡某2年。2008年6月18日,贺某与郭某及郭某的合伙人彭某续签了该门店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3年。胡某得知贺某将门店继续租给了郭某、彭某后,将一些旧木橱堵塞贺某门店,致使承租人无法经营,贺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制止胡某的侵权行为。胡某对此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贺某将租给胡某的门店又擅自租给郭某属于违约,贺某与郭某、彭某的租赁合同无效,判令贺某与胡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有2年租赁期应继续履行。

律师回答:

胡某承租贺某门店后并未直接租用,而是在未经贺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门店转租给郭某,且在转租合同中存有在租赁期满后可能继续转租的意思表示,胡某违反了合同法规定,贺某有权解除合同,并以实际行动解除了与胡某的租赁合同。因此,贺某与郭某及贺某与郭某、彭某签订的门店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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