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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能追偿车主的司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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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是属于出租车的公司,那么到时候这个出租车是可以和对方签约,把车辆租给其他人然后经营的,这个时候如果出现了事故,可不可以追偿一场司机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车公司能追偿车主的司机吗

一、实践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

(一)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因雇佣与受雇而建立起来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出租车司机服从出租车公司的统一调配与管理,所提供的劳动是出租车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在雇佣关系中,出租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出租车公司。

(二)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挂靠于具有营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在挂靠关系中,出租车所有权属于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使用出租车公司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营运牌照进行出租车营运。挂靠关系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依据挂靠合同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有一定程度的运行支配权。第二种是被挂靠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也不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进行管理。

在实践中,会有挂靠人即出租车所有人又雇佣他人的情况存在。这时受雇于挂靠人的可称为次受雇人,挂靠人仍称为出租车司机。有的次受雇人直接由挂靠人选任,出租车公司对其不进行管理;也有的出租车公司对次受雇人的聘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亲自参与次受雇人的选任,次受雇人服从于公司的统一监督与管理。

(三)承包关系

承包关系是出租车司机向出租车公司缴纳承包金,承包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自行决定运营方针,并享有运营收益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出租车公司享有对出租车的所有权,出租车司机通过缴纳承包金的方式取得出租车的使用权,对出租车享有实际支配权。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与调度。

二、不同法律关系的责任承担

(一)雇佣关系的责任承担

出租车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雇主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知,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或雇员行为虽超出授权范围,但表现行为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实践中,出租车司机依照出租车公司的授权驾车运营或者虽非运营,但在理性人看来属于出租车营运活动的,都划归为从事雇佣活动。雇主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出租车公司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拒绝履行其赔偿责任,也不能因主张自己已经尽到选人及监督的相当注意,或主张即使尽到相当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失发生而免责。所以,直接受雇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发生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出租车司机虽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但是出租车司机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如出租车司机酒后驾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等,这时,出租车司机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责任承担能力的悬殊及当事人获偿难易程度的考虑,要求出租车公司先承担雇主责任,出租车公司在赔偿后向出租车司机追偿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及法律目的的实现。

(二)挂靠关系的责任承担

挂靠关系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责任涉及到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挂靠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确定挂靠合同的成立和挂靠关系的有效性。挂靠关系需要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并依据挂靠合同对出租车司机实行统一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公司可以被视为获得了出租车的营运利益。如果被挂靠公司只获取收益而不承担责任,则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利益显然失衡,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公司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界对应按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应适用按份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享有了多大的权利,则承担多大的义务”。在按份责任中,责任人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并认为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在被挂靠公司和挂靠人之间取得平衡。第二种看法认为应适用连带责任,这主要基于对如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在连带责任中,各个责任人集体向赔偿权利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对外不划分责任份额,但是责任人内部仍有责任份额的划分。赔偿权利主体有权向任何责任人提出全部赔偿请求,且责任人不得拒绝,但责任人履行完毕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笔者认为,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经营关系的存在,联系紧密。由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再由承担责任多的一方向承担责任少的一方追偿显然远比当事人按照责任份额分别追偿来的容易,这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在挂靠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分担份额或收益份额,当事人作为第三人显然更为难以知晓全部真实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挂靠关系中,应采用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应注意的是,在被挂靠公司收取管理费或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挂靠关系中,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约定了被挂靠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2、被挂靠公司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被挂靠公司并不对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所有的车辆进行管理。在实践中,有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便于管理、建立良好交通秩序的考虑要求出租车挂靠或强制挂靠,这种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公司既不是运营管理者,也不是运营利益的享有者。因此,笔者认为,被挂靠公司在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承担赔偿义务,当事人利益在客观上显然失衡。因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定由出租车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被挂靠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挂靠人即出租车司机又雇佣他人的情况。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如果次受雇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明晰被挂靠人即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史尚宽先生认为,次受雇人服从挂靠人之监督,而被挂靠人并不处于直接监督地位,则被挂靠人并不是次受雇人的雇佣人,因此,被挂靠人就次受雇人之行为,不负其责。笔者认为,被挂靠公司是否对次受雇人进行选任并进行监管是判断被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如果次受雇人由被挂靠公司选任并受被挂靠公司的直接监管,则被挂靠公司为赔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是赔偿主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关系的责任承担

承包关系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赔偿责任涉及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出租车经营权承包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承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认为应对比雇佣关系来予以处理,先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由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内部进行追偿。第二种认为应直接以承包关系为名进行处理,由承包人出租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出租车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承包关系与雇佣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确立雇佣关系要明晰双方是否具有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一般来说,最关键的标志就是是否发工资。在承包关系中,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关系,出租车司机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出租车实行统一管理;但是,出租车司机自由决定运营方针,每月的运营收入,除上交公司的管理费用外,其余全归自有。同时,公司并不对出租车司机发放工资,出租车司机也与出租车公司没有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因此,这并不是一种控制、支配和从属的雇佣关系。不应对比雇佣关系来处理承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实践中,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一般而言,实践中签订的合同抬头为“租赁协议”,承包金也称为“租金”,但是,它并不属于租赁法律关系,而是属于承包法律关系。因为,租赁合同以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为特征,只有承租人自己独立使用租赁物,才成立租赁关系。虽然出租车公司将汽车交付给出租车司机进行运营,但是,其“出租”的汽车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而且公司也对出租车司机及其所承包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出租车仍享有一定的的运行支配权,公司也从出租车的日常营运中获取利益。因此,出租车司机显然不是独立使用出租车,且出租车的使用收益权并未完全转移。因此,并不成立租赁关系,而应为承包关系。

在经营权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有选任、考察的义务;而且,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实行统一管理。但是,承包人自己决定运营方针,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因此,关键责任还是在于承包人自身。发包人与承包人内部可以划定责任份额,或者,发包人根据其所获利益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笔者认为,这一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为,不是当事方的第三人不仅难以知道承包方与发包方真实的约定内容,更加难以调查清楚承包方与发包方平日的利益分配方式。这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也不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承包关系中,法院可以判决发包人出租车公司与承包人出租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司机有过错的,可以判决出租车公司有权向出租车司机追偿。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之间基于合同关系、经营关系的存在,联系紧密。由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再由承担责任多的一方向承担责任少的一方追偿显然远比当事人按照责任份额分别追偿来的容易,这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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