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房产

分割析产协议的效力范围

来源:网络

提问:

你好,请问分割析产协议未涉及,且已取得建房确权表的房产应该如何确定产权归属?

曲靖律师解答:

正文:

【案例介绍】

靳某姊妹7人,其中弟兄4个,姐妹3个,但在靳某父亲于1986年7月去世后,靳某兄弟姐妹对家庭财产及父亲遗产一直未进行处理,靳某母亲健在。2004年4月4日,靳某兄弟姐妹7人及母亲,共同签订了《析产协议》,协议约定: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21号院原有业产,东三间、西两间,该房产面积的二分之一,归靳某母亲所有,拆迁时,靳某母亲有权获得该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补偿款。另二分之一的房产面积及占用宅基地的补偿款,由靳某兄弟姐妹及母亲各占八分之一。其他地上建筑物,谁建造归谁享有。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前八家居民区将进行整体改造,需要对该地区的房产进行拆迁,靳某兄弟姐妹因如何分割拆迁补偿款发生纠纷,靳某的哥哥将靳某及其他兄弟姐妹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法庭,要求确认析产协议无效,并平均分配拆迁补偿款。

【律师分析】

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靳某找到本律师,在接受靳某的委托后,本律师对该房产的实地情况,进行了勘察,并了解到,靳某一家原来所住的北京市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326号院,经过该地区的门牌调整,在签订《析产协议》时,原来的326号院已经分割为21、22和26号三个院,而靳某所占的房产在22号院内。靳某的哥哥认为,当时的《析产协议》中的21号院,实际上包括了21、22、26号三个院子,应当对三个院子的拆迁补偿款平均分配。后本律师通过调查查明,《析产协议》中提到的21号院,实际上指的是21号院和26号院,当时由于笔误,没有将26号院写在《析产协议》中,但《析产协议》中提到的东三间、西两间,实际上分别处于21号院和26号院中,而《析产协议》中,自始至终并未提到过对22号院的分割内容。且靳某也认为22号院系其个人申请的宅基地,22号院得房产也是靳某出资所盖,要求确认22号院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析产范围。

根据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靳某的主张,本律师围绕22号院是否属于靳某个人财产开始搜集证据,调取了东升乡对22号院建房的审批文件,取得了《东升乡社员建房确认表》,该确认表上登记的申请人为靳某,安置人口为靳某及其妻、子和靳某母亲,同时也让靳某找出了当年建房的部分购买建筑材料的凭证,在证明该22号院归靳某所有的主张上有了一定的证据优势。同时,根据对326号院及22号院来龙去脉的而了解,得知原22号院虽在326号院内,但在之前并未经过审批,在靳某复原回家后,为了解决靳某的居住问题,靳某以个人名义提出了建房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开始在22号院内盖房的,并取得了建房确权表。

尽管在证据上有了一定的优势,但为了确保案件的胜利,本律师又通过与靳某兄弟姐妹的谈话,规劝他们忠于事实,希望他们在法庭上,对《析产协议》中所涉及房屋是否包括22号院进行如实的陈述。

后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22号院不在《析产协议》的范围内,且靳某提供了建房确权表和建房出资的证据,根据靳某提供的证据和其他当事人的当庭

陈述,可以认定22号院属于靳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家析产的范围,不能进行分割,对于21、26号院,应按照《析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证据是诉讼之王,律师办案应围绕争议焦点,千方百计的寻找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越多,己方胜诉的可能性就越大,特别是在客观事实已经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官就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根据诉讼中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法官的内心确信,做出对提供证据较为充分一方的有利判决。律师应当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穷尽一切可能发现证据的手段,提供尽可能多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的胜诉,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