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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房地产管理网站上做预售登记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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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房地产管理网站上做预售登记合同无效吗

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若未到房地产管理网站上做预售登记,则合同不成立。为了更好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李xx与xx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140平米的商品房。该合同一式四份,李xx在买受人处签了字后,将合同全部交给了开发商盖章,自己只留了一份复印件。之后,合同一直未返回。经多次询问,开发商均以拿去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盖章为由推脱。按照合同约定,李xx支付了首付款和一系列的购房杂费。

2012年7月收房时,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遂通知李xx到售楼处签署补充协议并选择赔付方式,李xx不同意补签并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2012年8月,开发商致函给李xx,说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在房地产管理网站上备案做预售登记,因此合同并不成立,彼此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只同意退回李xx已经交纳的首付款,不再交楼。

法律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可以看出,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如果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房地产管理网站上做预售登记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显然,本案中开发商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合同不仅成立,对于逾期交楼,开发商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性质上看,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其目的是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它并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了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又事实履行了合同,合同就当然成立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则完全不同,因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法律会遵从当事人的意思选择,将此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房地产管理网站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对于今后办理房屋产权证会存在一定的影响和障碍。为了保护买房者的利益,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办理网上预售登记的具体时间,以督促其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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