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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是否属于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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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政策、教育政策的不断变化,学区房买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愈加复杂多样,开发商利用学区房作虚假宣传、业主购买后不得已维权的事情经常发生,在宣传广告和置业顾问口中说好的“学区房”,到交房时又变卦。结果往往是,开发商用商品房合同内容推脱责任,业主维权无门。

那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是合同内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换而言之,开发商所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不是合同内容,需要就宣传的具体内容进行定性。如果开发商最终无法保证买房人通过购房而入学,其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偿。搜狐焦点购房管家提醒大家,没写进合同里的承诺,购房者一定不能轻信,如有必要需在签合同前,和开发商协商,加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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