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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第三者买房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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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枚与丈夫陈发是20多年的夫妻了,儿女已经长大成人,并各自成家立业。陈发是做生意的,经过多年的打拼,家里也积累了不少财富。面对“糟糠妻”陈发渐渐不满足。2014年9月,经人介绍,陈发找了23岁的小情人阿丽。之后,陈发给阿丽买了一套现房,花了44.3万元。房子是以阿丽的名义买的,但钱是由陈发用信用卡转账的。没多久,二人分手。

同阿丽分手后,陈发向妻子坦白给阿丽买房的事。妻子李枚遂于2016年底,以陈发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情人阿丽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李枚是原告,陈发、阿丽是被告,涉案房产开发商被列为第三人。诉讼时,该房已做备案登记,但尚未办理房产证。

阿丽辩称,陈发购买房屋的钱属于陈发的个人财产,并非陈发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状态下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违法。阿丽表示,即使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陈发也应占50%的份额。陈发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即涉案房屋赠与她的行为合法有效,或部分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本案中,陈发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无偿赠与被告阿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故这一赠与行为无效。阿丽一方认为赠与行为有效或部分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陈发以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赠与阿丽购房的行为无效。

阿丽以为用自己名字购买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了,结果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荣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陈发将44.3万元用于给阿丽购买房产的行为,并非日常所需,且未经李枚同意,侵犯了李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因此,法院认定陈发的这一处分无效,其将夫妻共有的44.3万元赠与情人阿丽买房的行为也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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