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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婚后儿媳买房未明确算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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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前父母出资给其买婚房,且未明确表示赠与,买房时房产证上也未署其父母的名字,子女离婚后父母能否主张房屋产权?一则实际案例表明:如父母明确为子女出资作为房款,之后父母想成为房屋共有人得不到法律支持。

太原市民郝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郝先生的父母出资20万元首付款,为二人购置一套婚房,该房屋还有30万元贷款。郝先生夫妻二人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婚后8年,郝先生和张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前,郝先生的父母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成为郝先生夫妇所住新房的共有权人。

郝先生的父母认为,为了给儿子购置新房,他们卖掉了老家的房屋,用卖房所得的房款支付了郝先生夫妇所住新房的首付款。而张女士则认为,原公婆所付首付款20万元为赠与,且当时郝先生父母完全没有提出过要将两人的名字写入房产证。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认为,郝先生父母出资购房发生在儿子、媳妇结婚之后,他俩支付购房款之后并没有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成为共同购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以后8年时间中对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直至儿子、媳妇因感情问题离婚,老人才起诉要求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

虽然郝先生父母在实际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但根据此情况,从社会常理方面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资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明确出资性质的前提下,郝先生父母要求取得房屋产权,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诉求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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