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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新房价格禁超今年7月,买房后至少2年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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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很多人来说买房是必要的,特别是一些要结婚的人来说,但近几年来,房价一直居高不下,很多人打工一辈子不吃不喝都难以买房,对此国家一直也在宏观调控等,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山东德州:新房价格禁超今年7月,买房后至少2年限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德州:新房价格禁超今年7月买房后至少2年限售

10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近期要把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作为首要任务”,2017年10月至12月,各月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不得超过2017年7月份商品住房均价。

同时,德州将限制具体项目房价涨幅。对申报价格高于同一项目前期预售价格月增幅1%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对于存在在售的同一项目再售时网签均价月增幅超1%的;当日商品住房网签成交均价高于前日平均网签价格1%或连日上涨超过2%的等情形的,将对暂停项目网签权限。

为严控投机性炒房行为,德州将实行限售政策,即日起德州全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至少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3年。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为控制房价德州还将采取措施控制地价。包括,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把握调控总基调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房地产市场调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持适度、精准的调控原则,严厉打击投机炒房,积极支持刚性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已确定由范宇新副市长任召集人,住建、国土、物价、工商、公积金管理、人民银行、银监、房管等部门参与,各县市区也要尽快建立健全。并建立完善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完善机制,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尽快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加快土地供应,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稳定市场预期。要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加快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合理控制供应土地节奏,适当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要平衡好供需关系,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形势,确保住房供应的刚性需求。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同时对地价偏高、建安综合造价偏低的项目严加监管,确保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

四、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各县(市、区)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确保完成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消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市里不再考核货币化安置比例。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度扩大保障范围。积极探索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取租购同权试点,尽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租购同权制度,适时实施。

五、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在不得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的同时,对已经两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不再发放贷款;购买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同时,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

六、严控投机性炒房

为控制投机性炒房,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新购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至少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转让时间不少于3年。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要在交易环节加强监管,严格把关。

七、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加强高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签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网签权限:在售的同一项目再售时网签均价月增幅超1%的;当日商品住房网签成交均价高于前日平均网签价格1%或连日上涨超过2%的;销售价格与预售申报的价格明显不相符合的;恶意虚假网签、空买空卖的。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对于有违规销售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办理预售许可;对申报价格高于同一项目前期预售价格月增幅1%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全面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资金挪用、项目烂尾。全面加强房屋面积管理,未经房产预测绘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未经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的项目,不予受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加强商品房现售管理,对于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现售备案的,暂停网签权限。规范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撤销管理,防范一房多卖、炒作期房、偷逃税款。

另外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可加大调控力度,适时实行政府指导限价、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标准等措施。

八、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

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均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等行为;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

九、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检查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于每月8日、23日前将当地市场整顿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通报。

十、强化工作主体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近期要把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作为首要任务,从2017年10月至12月,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各月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不得超过2017年7月份商品住房均价。对完不成调控目标的,要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中心城区(含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对房管中心主要负责人问责。

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市住建局要担负起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的组建和综合协调职责,强化对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上级部署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人行要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有效管理;德州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已出台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落实;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市房管中心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与分析,加大对中心城区房地产销售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

十一、做好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引导

要做好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群众理性购房。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限购房限制的是什么

主要是根据限购令,限制购买房屋的数量以及人群,从而达到抑制房价不正常的增长。

限购令: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在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具体还得遵循当地的购房政策。

具体措施

中央政府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指定的40个重点城市统一实施基本限购令: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实施外来人员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须提供至少一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后才能购买。限购令简单易行,其实施主要依赖各城市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网络签约两个信息系统,不需全国联网。目前住建部正在推进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这项工作非住房限购令常有价值。系统建成后,将可有效支持开征多套房房产税,并可优化40个城市范围内的限购。

违反限购令购房合同有效吗

对限购令法律属性的认识,有“政策说”和“行政命令说”。从制定机关、发文文号、发文对象上来看,无论是中央限购令还是地方限购令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均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性法律文件,限购令的制发与执行均属于抽象性行政行为,只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对商品房买卖有关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不能作为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的依据。

限购令既然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属性,因此违反限购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可能无效。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以所签订合同是否能够履行来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只要签约主体合法,买卖标的有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依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也就是说,判定合同无效,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此次房产调控颁布的文件,充其量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限购令仅仅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一个行政调控措施,属于行政管理手段,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仅仅涉及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判定。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山东德州:新房价格禁超今年7月买房后至少2年限售,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房屋的购买一定要谨慎小心,比较购房来说涉及的金额较大,很容易造成一些纠纷问题,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若悠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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