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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卖人如何履行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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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存在着质量方面的问题,比如墙壁出现了裂缝的情况需要及时修复,才不会产生安全意外。在修复商品房缺陷的时候,业主认为开发商要承担责任。那么,商品房出卖人如何履行修复责任?针对相关问题若悠网小编做了详细介绍。

商品房出卖人怎么履行修复责任

关于保修期以及保修范围问题,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商品房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关于“最低保修期限”,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三条还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关于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

1、交付不能

由于商品房为特定物,至若特定物之买卖,一旦其为自始客观不能,即沦为自始无效。因此,若双方所约定的商品房自开始订立时就不存在,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出卖人有欺诈之嫌,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迟延

谓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之债务,能给付而未为给付之违法的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虽然《合同法》赋予买受人的解除权一般限定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但由于房屋这一特殊商品,质量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居住人的生命安全,且质量问题一般均为隐蔽问题,因此《商品房买卖解释》赋予买受人可以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行使解除权。

当然,并非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导致解约。对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可当然地行使解除权,法律无需苛求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同样对于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如地基下沉等,这些问题同样是难以修复,对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买受人同样可行使解除权,且不以质量问题达到何种严重程度为要件。当然对于上述质量问题的确定,一般应通过质量鉴定部门鉴定后确认。

4、商品房的面积短少

《商品房买卖解释》已将合理误差限定在3%之内,在3%之外,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而误差如上所述,既指建筑面积,也指套内建筑面积。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阳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

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的,则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店面房而言,如果位置、朝向的误差直接导致经过的客流量减少,受客人注意程度减少,外观的美观程度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营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的损害,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朝向、间距的误差,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朝阳变化等的处理,应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行处理。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

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允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只是在生活环境、便利生活方面受到影响,这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只能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商品房出卖人怎么履行修复责任?在修复商品房时责任承担要看房屋屋龄来定,如果商品房是刚买的开发商是有修缮责任。商品房出卖人不肯去履行修复上的责任不知道该怎么样应对跟解决它的时候,可以在线咨询若悠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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