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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哪些“金”是可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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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很多人都会被购房合同中的各种“金”搞混淆,一“金”之差,涉及的金额可大可小。那么“四金”到底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哪些“金”是可退还的?哪些不能?

一、买房“四金”指哪“四金”?

买房中的“四金”包括:定金、订金、认筹金和诚意金。

在实际生活中,解读“四金”的概念并不难,比较难以区分当属“定金”与“订金”。

二、何为“定金”?

定金,又称保证金,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尤其要注意的是,定金(保证金)的款项是退还不了的。

另外,定金缴纳的数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也就是说,当对方索要更多定金时,你可以直接提出异议,当场回绝!

从法律角度来讲,定金具有哪些效应呢?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款项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何为“订金”?

订金,又称预付款。初步达成协议后,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临时认购协议,买房支付订金即取得在此期间的优先购买权。

与“定金”不同,订金是可退的。

认购协议签订前需要约定什么?

需要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总价款及交房期限。

订金的法律效应有哪些?

订金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应;

在合同还未得以履行的情况下,不论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是要原数返还。

四、何为“认筹金”?

就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

缴纳认筹金后,购房者便获得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认筹”购房者能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

在交付了认筹金后,如果购房者反悔了,不喜欢了,是可以退还的;

“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让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五、诚意金

又称意向金。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购房者缴纳小额金额,属于当事人自发行为,法律上并无诚意金一说,此“金”缴纳后可直接抵做房款使用。

若达不成购房意向,可无条件退款。

应该交付的金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诚意金虽贵,金钱价更高。交了诚意金,书面协议也少不了。

综上所述,购房“四金”,“三金”可退,“一金”不可退。

只需牢记法则,练就火眼金睛,便能防止“跌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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