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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

来源:网络

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仲裁VS诉讼

1.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现在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可约定由国内任一仲裁机构仲裁,可不受法院诉讼管辖的限制。

2.自主选择裁决纠纷的“法官”。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可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来审理和裁决纠纷。办理仲裁案件的仲 裁员都是具有深厚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他们往往超脱于部门、地方的利益,往往更能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保密性强,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愿望进行 调解,更容易成功。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保密要求。仲裁不公开进行,纠纷的当事人、争议内容、证据材料、裁决结果均依法不得向外披露,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

4.快捷、经济地解决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及时解决纠纷。而法律诉讼方式往往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容易使纠纷久拖不决,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5.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凭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亦可作为办理产权证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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