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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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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须知

购房人认购商品房前,敬请仔细阅读本《预售商品房买卖须知》及开发商展示的相关资料,认真理解、反复斟酌条文内容,谨慎购房。

一、预售商品房买卖的必要条件

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通化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楼(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购房人不能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商品楼(房)预售必须明示的证件和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售楼处张贴该项目预售楼(房)的《通化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及本《买卖须知》

购房人认购前,应看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内容,核实预售楼宇在项目平面图上的位置与实际是否相符;仔细阅读“明示的证件和资料”,慎重考虑。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1、购房人应在售楼现场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并注意条款与售楼广告书(或宣传资料、售楼员承诺)所明示的内容是否相符。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合同(协议)中约定。

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补充条款,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天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送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后(同时办理按揭手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由房管部门保存)。

2、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买卖合同时,要确认签约对方必须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注明的开发企业,而不是代理机构或投资商,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

商品楼(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由购房人办理,但购房人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中介机构代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楼(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管理处申请确认产权,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购买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办理确认产权登记,领取《房地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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