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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售房的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我们的生活日益发生着变化,传统的交易模式也开始受到网络的冲击。“网上售房”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交易模式,一种房地产销售领域的电子商务,越来越引起大众和房地产商的关注,尽管目前其成交率很低,但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以及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上售房”的成交额势必会逐年逐月上升,因此,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供各房地产专业网络、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网上消费者参考。

一、“网上售房”的法律性质: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今天在此讨论的“网上售房”仅指房地产开发商通过网络推销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这一种情况。不包含房产中介和房主出售“二手房”等其他房产交易行为,常见的“网上售房”的方式,房地产专业网站开设“网上售房”或类似名称的栏目,开发商在此栏目中提供商品房的详细信息,有意向的购房者按网站提供的格式订单填写并发送,开发商在受到订单回复确认,最终双方在网上订立正式合同并办理房款的交接。上述“网上售房”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1、作为开发商将售房信息(含售价)在网上发布,并出具空白格式订单,此行为属法律上的“要约邀请”,即开发商主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订阅合同的意思表示,希望大众购买自己的房产,此行为是订立售房合同前的预备行为,等同于传统交易模式的商业广告。

2、购房人如律上称为“要约”,即购房人作出希望购买具体房产的意思表示,当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此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订单应当明确填写欲购买商品房的具体套型面积、价款、购房人的姓名住所及联系方式;二是表明经开发商承诺,购房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网络公司为开发商制作的订单,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二、“网上售房”的法律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是一种要约合同,只有在具备了完备的形式以后才成立。对于“网上售房”这一房地产交易方式,此法律效力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网上售房”的发展。笔者认为,“网上售房”所成立的购买商品房合同应具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我国新《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因此,网上购订单与开发商的回复函,属订立合同的民采取的书面形式的一种。

2、依据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要约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即视为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便告成立。而只要此商品房的销售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可销售的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3、关于如何确定“网上售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缔约地?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作特别的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由于存在网络安全的问题,网络购房者隐私保护变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规则,加强对购房者隐私权的保护,更何况,我国民事基本法迄今对隐私权的保护尚无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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