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房产

一房二卖属于恶意取得吗

来源:网络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房二卖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一房二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

作者认为,“一房二卖”的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理由在于“一房二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属于合同无效,只要订立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的,应当认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绝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当认定“一房二卖”合同都应有效。

关于“一房二卖”合同如何履行问题

对于“一房二卖”中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

第一,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第二,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

第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第四,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

第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得到支持。

关于“一房二卖”中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问题

买受人除了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包括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可以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履行自身合同的目的。

<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