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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交易的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央产房的概念大家是否了解呢?在北京有很多的央产房,它们能否上市交易吗?央产房交易要注意哪些风险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央产房交易有哪些纠纷事件,帮助大家更加全面的了解央产房交易的注意事项。

一、央产房的概念

央产房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的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二、央产房交易风险

对于央产房来说,是可以买卖交易的。但是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北京有些央产房是不能上市进行交易的。如果不了解房屋是否有能上市交易的条件,盲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不能过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具体案例分析:

高某与李某在一家房产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高某将其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转让给李某,由中介公司作为合同居间方。因涉案房屋是某科研机构的央产房,原产权单位出具不同意出售的证明。

于是高某通知中介公司,让中介公司告诉李某房屋不能出卖,但气愤的李某并不同意,他诉至法院要求高某不卖房屋是因为房价上涨,要求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关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确是某科研机构的公有住房,属央产房性质。

相关专家提示:

本案中,诉争房屋为某科研部门的央产房,上市交易需要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的,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本案诉争房屋无法上市,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不能履行,依法应予解除。

三、央产房买卖注意事项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有以下几种:

(1)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能够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2)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

(3)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能够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5)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不按照《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有关央产房相关的知识,各位购房者如若购买央产房,一定要留意上述所说的注意事项,确定没有问题后在购房,以免交易过程中发生不愉快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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