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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房屋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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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凶宅”,普通民众一般认为只要出过事,尤其是死过人的房屋就是“凶宅”,还有人认为“凶宅”就是主观的感觉,只要房屋内“出过事”或者由于特定环境的影响,认人感觉所处地段异常而不愿在此地段上居住的房屋都是“凶宅”。对于“凶宅”,日前并无公认的或权威的界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房屋是“凶宅”?“凶宅”可否因某些事情的发生而变成正常房屋呢?

“凶宅”的定义,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说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凶宅”的成立应当符合的要件是:第一,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非人们的主观想象。例如,因历史原因流传的所谓捕风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第二,房屋内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即俗称的“横死”。如此,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

买受人得知其买到“凶宅”后一般均主张退房。法院受理的涉“凶宅”买卖纠纷,主要以买受人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为主,而出卖人以房屋为“凶宅”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的,在买受人拒绝退房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

在不明真相购得“凶宅”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收回购房款;亦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腾退。

买受人“退房”的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需审查是否满足如下要件:

(1)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凶宅”信息。

(2)签订合同时,买受人不知道“凶宅”信息。

(3)出卖人未及时披露“凶宅”信息。出卖人负有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这一义务属先合同义务,应当在与买受人完成缔约行为之前妥善披露。否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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