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房产

工程垫资合同怎样区分有没有效

来源:网络

工程垫资合同是否有效的区分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条款认定应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在于法有据前提下,应考虑中国实情,这也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不能否定,施工企业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垫资成为取得工程的一种手段。同时,一些建筑企业为获取市场地位,垫资也成为展示公司经济实力的一种手段。一些施工单位老总认为,与其在工程招投标中“让利”几个百分点,不如在工程磋商时主动提出垫一部分资金,一方面利润没减少,另一方面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工程上马资金方面的“燃眉之急”,既可显示自己雄厚的实力,又可抓住对方的“痛痒”,以获取更大机会得到工程,可谓“一举多得”。笔者将这种垫资称为“善意”。体现了合同双方意识自治,该合同可认为是有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合同法属于上位法,无效的认定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垫资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但也不能就完全认为当然有效,《解释》的规定存在概然性。应采用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方法来认定是否有效或无效。《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构成无效,必须同时满足“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所谓“国家利益”并非国有企业利益,应解释为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保护的利益。具体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看垫资条款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认定合同效力看双方当事人主观是否出于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缔结合同。现实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利用“巨额垫资”,合同签定后在返还等手段,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规避招投标,存在共同过错,此为“恶意”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由于目的非法而无效。实践中一般“垫资合同”不能认定为含有企业间借贷性质,因为其缺乏“非法目的”这一主要构成要件。以开发商为例,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获取施工利润是合法的。如果因其间存在“垫资条款”,又存在从开发商开发利润中提取高于正常贷款利息的利润,则构成有“非法借贷目的”,可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也就是具体问题必须要具体分析。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这是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补充。据此认定无效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无具体规定,而又不宜确定为有效的合同,作为社会干预,限制合同自由的一项法律武器。如确因施工单位大量垫资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扰乱建筑市场,即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能一概认为拖欠民工工资完全由于“垫资”引起,还是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质上合同行为及合同内容绝大多数是当事人的“私事”,故合同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原则。但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市场交易则通常适用强制性规定,排除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判断的依据应以合同订立时的法律行政法规为标准。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