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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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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复杂的合同,之所以说是复杂的合同并不是说合同的内容有多复杂,而是对合同的定位比较复杂,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清除的判断出到底该合同属于哪种类型的合同,下面若悠网小编将会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分析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会有一点帮助。

案例简介:

2010年11月1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某以3000万元购买某某公司所有的某某国际大酒店1、2、3层房屋,2010年11月12日交房。超过6个月未交付房屋的,上述合同自动解除,出卖人每月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114万元,直至退还全部房款为止。后张某某按约支付3000万元,某某公司未交房,每月支付违约金。

2011年8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若2011年9月11日出卖人仍未交房或者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于2011年9月12日前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某某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2011年12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等。某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不是买房,实质是为借款担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某自认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某某公司先后共计支付违约金1248万元。某某公司于2012年9月、10月通过银行转账3500万元给张某某。

法院判决:合同为借贷担保关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形式上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屋已在双方签约前于2010年10月29日作为酒店正式开业经营。张某某购买的房屋第1层为临街独立门面、酒店大厅、精品店及大堂吧,第2层为酒店中餐厅和西餐厅,第3层为酒店宴会厅、会议室,某某公司将用于酒店经营所必需的重要功能区域房屋单独分解出售,有违常理。此外,房屋为现房,卖方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并未有交接房屋的意思表示,卖方反而从合同签订的当月开始向买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还约定由卖方负责人及关联公司对合同履行提供担保,此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故认定双方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要辨析是房屋买卖还是借款担保,需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判断

目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此类法律关系中,实际上的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出借人则会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判令“卖房人”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辨析是房屋买卖还是借款担保,需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判断。首先看合同标的物是否有违常理,案涉房屋已被作为酒店营业使用,却单独将第1层的酒店大厅、大堂,第2层的中餐厅、西餐厅,第3层的宴会厅、会议室等单独出售,有违常理。其次,看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第三,从履行方式上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为现房,卖方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双方在合同签订后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均未要求交付房屋,反而是卖方从签订合同之月起就按月固定支付大额违约金给买方,此亦违背房屋买卖的正常交易习惯。因此,法院根据上述特征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担保关系。

要认定一个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我们在分析一个合同时首先要从其特征入手,因为不同性质的合同之间总会出现一些属于自己的特征点,但是这些特征点可能我们如果不那么仔细就不能发现了,所以在定性时应当仔细分析全面考虑。以上便是小编的全部整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您还可以在线咨询我们若悠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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